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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农业农村部公布2019年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4-08  发布者:佚名  共阅4990次

            2019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不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基础上,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办案能力,查处了一批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案件。农业农村部筛选了10个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一、浙江省温岭市罗某等生产销售伪劣肥料案

            2019年5月31日,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网络获悉,一农资推销团伙在温岭市泽国镇某酒店内召集当地100多位农户举行推销会,兜售一种名为“微生物菌剂”肥料。在台州市农业行政执法队、台州市公安局食药环犯罪侦查支队的支持和指导下,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联合温岭市公安局捣毁了以罗某、吴某为首的生产、销售伪劣肥料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查扣肥料成品、半成品、原料737吨,查明涉案伪劣肥料6万吨,涉案金额1.5亿元。该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二、山东省青岛市某公司生产销售假农药案

            2017年至2018年9月,青岛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多起投诉,称在网上购买的注册地址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标称生产企业为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农药是假农药,经执法人员查实,该公司系虚假注册的黑窝点。因案情复杂,青岛市农业执法部门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并将案件及时移送给公安机关。经周密侦查,2019年5月,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赴河南省郑州市对该公司实施收网行动,现场查获各类农药原料、农药成品7吨及大量生产设备、产品包装、农药图册等,当场抓获造假犯罪嫌疑人7人。经检测,24种农药成品含有违禁成分。经公安机关认定,涉案金额达一千多万元。

            三、河南省某公司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农药案

            2019年9月29日,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接群众举报,许昌市鄢陵县农药市场有制售假劣农药违法行为。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省公安厅食药环犯罪侦查总队,组织郑州市、焦作市、漯河市、驻马店市、许昌市等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人员,联合许昌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和鄢陵县公安局公安人员,组成8个案件查办小组,一举将分布在鄢陵县城的某公司制假售假农药窝点成功捣毁,并对分布在彭店镇、陶城镇、只乐镇、马坊镇、南坞镇等乡镇涉嫌经销假劣农药的门店依法查处。经查明,该公司涉嫌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农药,涉案产品金额达26.4万元,已涉嫌构成犯罪。2019年10月14日,许昌市农业农村局将该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四、湖南省衡阳市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劣农药案

            2019年5月22日,衡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衡阳市某农资经营部(唐某某)经营的农药是假劣产品。该局农业执法人员立即对举报涉及仓库中存放农药产品依法进行了检查抽样,并对农药销往的乡镇零售商进行清查。经检验,有7个产品共9个批次被认定为假农药,3个产品共3个批次被认定为劣农药。2019年7月12日,衡阳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某农资经营部唐某某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9年1至5月累计购进假农药281件、劣农药62件,并于2019年3至5月销售涉案假农药21件、劣农药16件,其中销售假农药违法所得6400元、销售劣农药违法所得8000元,违法所得合计14400元。查封库存涉案假农药260件、劣农药46件,货值61645元。衡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假农药260件、劣农药46件,没收违法所得14400元,并处罚款524635元的处罚决定。

            五、上海市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假兽药案

            2019年5月28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查获48箱安宫康(聚维酮碘栓水溶性实芯缓释护理栓)、26箱20%聚醇醚碘溶液、52张聚醇醚碘NPI标签。经调查核实,安宫康和20%聚醇醚碘溶液均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依法认定为假兽药。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和《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以及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中关于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生产的全部假兽药,并处罚款20万元,同时吊销该公司兽药生产许可证,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活动。

            六、河南省新密市赵某某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案

            2019年8月14日,河南省新密市农业执法大队接新密市曲梁镇政府工作人员举报,该镇尚庄村九组有人在居民旧宅中私自生产兽药。接举报后,新密市农业执法人员即赶赴现场,查获兽药成品11个品种,原料药7个品种,包装材料标签3.6万张、包装盒900个、玻璃安瓿瓶92箱,生产设备6台,生产记录1份。经核算,当事人违法生产的假兽药货值金额214677元,违法所得180541元,且当事人赵某某无法提供《兽药生产许可证》。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金额较大,已涉嫌刑事犯罪。2019年9月19日,新密市农牧部门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七、湖北省武汉市某水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假兽药案

            根据群众投诉,湖北省农业农村厅组成联合工作组于 2019年5月4日赴仙桃市督办“杀青苔”类“非药品”导致农户养殖的小龙虾死亡事件时,在位于该市的武汉某水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成品间发现有“增效铜、车轮斜管净、败血停、弧菌必治”等4个产品涉嫌以非兽药冒充兽药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对相关产品进行抽样并进行异地登记保存。经检测,4个样品均含有兽药成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将该案交由仙桃市农业农村局调查处理。经仙桃市农业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生产的“增效铜、车轮斜管净、败血停、弧菌必治”4个产品的标签和包装上均标示为非药品,但标签说明书明确标明对水产动物有防治疾病作用,属于以非兽药冒充兽药。该公司共生产“弧菌必治”65件,“增效铜”4件,“车轮斜管净”178件,“败血停”48件,货值金额共计40565元。仙桃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生产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假兽药295件,并处罚款 101412元。

            八、四川省成都市某饲料有限公司使用限制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案

            2018年10月30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四川省农业厅关于依法查处2018年1-9月全省饲料监测不合格产品的通知》和四川省饲料监察所检验报告,对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限制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在2018年4月12日生产“肉兔母兔配合饲料同创883”过程中使用了金霉素预混剂,涉案产品数量5吨,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为14750元。2019年4月9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750元、并处罚款118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张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2019年11月22日,连云港市农业执法支队联合赣榆区农业农村局在赣榆区汽车南站查获一批拟通过客车带货方式运往苏州销售的未经检疫牛肉产品,执法人员当场扣押运货汽车1辆、涉案牛肉产品1340公斤,货值32474元。经查,当事人张某某计划通过连云港市赣榆区至苏州客运班车托运贩卖无检疫证牛肉产品1340公斤,且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涉案肉品补检报告。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张某某作出没收涉案牛肉产品1340公斤、并处罚款32474元的行政处罚。

            十、浙江省杭州市某养殖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案

            2019年1月21日,杭州市农业农村局在对某养殖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使用“猪蓝耳”等“自家苗”的行为。2019年1月25日,杭州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公司为预防和治疗所属养猪场部分生猪“蓝耳病”等疫病,擅自采集自家养殖场生猪病料,委托杭州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了“自家苗”,并在明知这些“自家苗”没有产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仍将其使用在了养殖场生猪上。2019年4月23日,杭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和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第七条,对该养殖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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